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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張淑美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吳昱廷
訴訟代理人
林子棋
被告
旭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鍾宏澤
被告
黃素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旭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鍾宏澤、黃素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46萬8228元、美金36萬9288元,及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651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1年度甲類第2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953萬84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同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旭日公司於102年6月3日邀同鍾宏澤、黃素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約定旭日公司得於總授信額度新臺幣4000萬元範圍內,向原告借款。被告自113年7月9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借貸金額、借款期間及計息利率如附表一編號3至13、附表二所示,且約定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付息時,被告對原告所負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應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旭日公司再於108年9月19日邀同鍾宏澤、黃素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約定旭日公司得於總授信額度新臺幣2100萬元範圍內,向原告借款。被告於108年9月24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借貸金額,約定借款期間及計息利率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另約定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付息時,被告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應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三)詎被告旭日公司於113年12月18日起即有屆期未清償之情形,其各筆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鍾宏澤、黃素香為被告旭日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另請准原告以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1年度甲類第2期債票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提出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切結書、聲明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國外應付、應收帳款外匯融資專用)、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幣別轉換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客戶別進口到期資料查詢、客戶資料查詢單等為證(見本院卷第37頁至第49頁、第51頁至第53頁、第57頁至第71頁、第73頁至第104頁、第107頁至第112頁、第113頁至第116頁、第117頁、第119頁至第124頁、第183頁至第251頁),經核與其主張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附表一(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附表二(日期:民國/幣別:美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借貸金額 計息本金(即尚欠借款本金) 借款期間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本院卷       逾6個月內按左列週年利率10% 逾6個月按左列週年利率20%  ⒈ 1470萬元 666萬9758元 108年9月24日至115年9月24日 113年12月24日至清償日 3.46 113年12月24日至114年6月23日 114年6月24日至清償日 第73至77、113頁 ⒉ 630萬元 285萬8470元 108年9月24日115年9月24日 113年12月24日至清償日 3.46 113年12月24日至114年6月23日 114年6月24日至清償日 第79至84、113頁 ⒊ 1000萬 1000萬 113年12月13日至114年6月13日 113年12月13日至清償日 3.67633 113年12月13日至114年6月12日 114年6月13日至清償日 第85至86、113頁 ⒋ 140萬元 140萬元 113年7月19日至114年1月17日 113年12月19日至清償日 3.73611 113年12月19日至114年6月18日 114年6月19日至清償日 第87至88、113頁 ⒌ 420萬元 420萬元 113年8月23日至114年2月21日 113年12月23日至清償日 3.62844 113年12月13日至114年6月22日 114年6月23日至清償日 第91至92、113頁 ⒍ 140萬元 140萬元 113年12月13日至114年6月13日 113年12月13日至清償日 3.67633 113年12月13日至114年6月12日 114年6月13日至清償日 第95至96、113頁 ⒎ 60萬元 60萬元 113年7月19日至114年1月17日 113年12月19日至清償日 3.73611 113年12月19日至114年6月18日 114年6月19日至清償日 第89至90、113頁 ⒏ 180萬元 180萬元 113年8月23日至114年2月21日 113年12月23日至清償日 3.62844 113年12月23日至114年6月22日 114年6月23日至清償日 第93至94、113頁 ⒐ 60萬元 60萬元 113年12月13日至114年6月13日 113年12月13日至清償日 3.67633 113年12月13日至114年6月12日 114年6月13日至清償日 第97至98、113頁 ⒑ 277萬9000元 277萬9000元 113年10月7日至113年12月18日 113年12月7日至清償日 3.7 113年12月7日至114年6月6日 114年6月7日至清償日 第99至102、113頁 ⒒ 277萬9000元 277萬9000元 113年10月11日至114年1月6日 113年12月11日至清償日 3.7 113年12月11日至114年6月10日 114年6月11日至清償日 第103至106、115頁 ⒓ 119萬1000元 119萬1000元 113年10月7日至113年12月18日 113年12月7日至清償日 3.7 113年12月7日至114年6月6日 114年6月7日至清償日 第99至102、115頁 ⒔ 119萬1000元 119萬1000元 113年10月11日至114年1月6日 113年12月11日至清償日 3.7 113年12月11日至114年6月10日 114年6月11日至清償日 第103至106、115頁 合計 4894萬元 3746萬8228元
編號 借貸金額 計息本金 借款期間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期間及利率  本院卷       逾6個月內按左列週年利率10% 逾6個月按左列週年利率20%  ⒈ 12萬1320元 12萬1320元 113年10月14日至114年1月10日 113年10月14日至清償日 7.0408 113年10月14日至114年4月13日 114年4月14日至清償日 第107至108、117頁 ⒉ 12萬3930元 12萬3930元 113年11月22日至114年2月20日 113年11月22日至清償日 7.1149 113年11月22日至114年5月21日 114年5月22日至清償日 第111至112、117頁 ⒊ 12萬4038元 12萬4038元 113年12月9日至114年3月7日 113年12月9日至清償日 7.0937 113年12月9日至114年6月8日 114年6月9日至清償日 第109至110、117頁 合計  36萬9288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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