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鄭佾瑩
- 法定代理人劉美惠
- 原告吳光泰
- 被告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原 告 吳光泰 被 告 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43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繳費明細可參(見本院卷第49、51頁),原告提起本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鄭汶晏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