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 上訴人
-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明斌
- 被上訴人
- 陳世釧
陳明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之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200,000元,是其上訴利益為11,700,000元(計算式:4,500,000+7,200,000=11,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