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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匡偉賴淑萍張庭嘉

上訴人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被上訴人
陳世釧

陳明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之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200,000元,是其上訴利益為11,700,000元(計算式:4,500,000+7,200,000=11,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張庭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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