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熊志強
- 法定代理人李琇婷
- 原告大松鼎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宏達(原名:林原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原 告 大松鼎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琇婷 被 告 林宏達(原名:林原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17日送達 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處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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