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林欣苑
- 法定代理人楊岳修
- 被告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給付佣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42,80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思辰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