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岳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給付佣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42,8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