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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鄭佾瑩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福情
被告
林淑惠
被告
鍾文貴
被告
仕旋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文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43、45頁),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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