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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59號

返還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賴淑萍

主參加原告 頴川浩和

頴川萬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若清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宜軒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主參加被告
即原告
頴川欽和
即原告
志伊玲華
即原告
頴川秀玲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朝琮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淑芬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菁華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主參加被告
即被告
陳玲玲
即被告
陳榮祥
即被告
蕭堯方(即陳月鳳之承受訴訟人)
即被告
蕭淳心(即陳月鳳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上列主參加原告就主參加被告即本訴原告頴川欽和、志伊玲華、頴川秀玲與本案被告陳玲玲、陳榮祥、蕭堯方、蕭淳心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07號),提起主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主參加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主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陸佰參拾萬零參拾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主參加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主參加訴訟與本訴所為請求之主體不同,其訴訟標的即非相同,自應各按其價額徵收裁判費(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233號解釋),主參加訴訟係為自己私權有所請求,且不問本訴訟是否消滅均不影響主參加訴訟之存續,俱見其獨立性,如不徵收裁判費,即與民事訴訟有償主義不侔(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7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44號討論結果參照)。復按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依有價證券之時價定之,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不以其券面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191號、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主參加原告就主參加被告即本訴原告頴川欽和、志伊玲華、頴川秀玲與本案被告陳玲玲、陳榮祥、蕭堯方、蕭淳心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07號,下稱主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之規定提起主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主參加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請准判決主參加原告穎川浩和對附表二㈠所示公司各有如附表二㈠所示股數之股份;㈡請准判決主參加原告穎川萬和對附表二㈡所示公司各有如附表二㈡所示股數之股份;㈢主參加被告陳榮祥應將登記在其名下如附表二㈡編號4所示股數之股票,背書予穎川萬和,並應協同辦理股東名簿之記載。而附表一所示公司(下合稱系爭公司)均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揆諸前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起訴時系爭公司股票之每股淨值核定之。參以系爭公司民國11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上所記載如附表一所示之權益總額(即資產扣除負債後之資產淨值),於本件起訴時系爭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如附表一所示,此有上揭資產負債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見限閱卷、本院卷第79頁至第97頁),則系爭公司每股淨值分別如附表一所示,起訴時本件之交易價額各如附表二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億9,993萬8,482元(計算式:5億2,983萬8,881元+2億7,009萬9,601元=7億9,993萬8,482元),應徵主參加訴訟裁判費630萬38元(本件主參加原告係於114年4月18日提起本件主參加訴訟,爰依114年1月1日施行「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主參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主參加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公司名稱 民國112年12月31日 資產負債表所載 權益總額 起訴時已發行股份總數 每股淨值(新臺幣)     計算式 (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均四捨五入) 1 萬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4億2,802萬2,413元 150萬股 285.35元     4億2,802萬2,413元÷150萬股=285.35元 2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億5,405萬988元 7,868股 26萬1,063.93元     20億5,405萬988元÷7,868股=26萬1,063.93元 3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32億816萬6,014元 2萬6,198股 12萬2,458.43元     32億816萬6,014元÷2萬6,198股=12萬2,458.43元 4 浩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3億5,155萬2,492元 70萬股 502.22元     3億5,155萬2,492元÷70萬股=502.22元 5 建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516萬3,679元 50萬股 10.33元     516萬3,679元÷50萬股=10.33元
附表二:    ㈠穎川浩和主張    編號 公司名稱 股數 起訴時交易價額(新臺幣)    計算式(小數點下四捨五入) 1 萬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25萬股 7,133萬7,500元    25萬股×285.35元/股=7,133萬7,500元 2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00股 1億5,663萬8,358元    600股×26萬1,063.93元/股=1億5,663萬8,358元 3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 1,224萬5,843元    100股×12萬2,458.43元/股=1,224萬5,843元 4 浩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57萬4,000股 2億8,827萬4,280元    57萬4,000股×502.22元/股=2億8,827萬4,280元 5 建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3萬股 134萬2,900元    13萬股×10.33元/股=134萬2,900元 合計   5億2,983萬8,881元 ㈡穎川萬和主張    編號 公司名稱 股數 起訴時交易價額(新臺幣)    計算式(小數點下四捨五入) 1 萬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35萬股 9,987萬2,500元    35萬股×285.35元/股=9,987萬2,500元 2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00股 1億5,663萬8,358元    600股×26萬1,063.93元/股=1億5,663萬8,358元 3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 1,224萬5,843元    100股×12萬2,458.43元/股=1,224萬5,843元 4 建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3萬股 134萬2,900元    13萬股×10.33元/股=134萬2,900元 合計   2億7,009萬9,6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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