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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93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石珉千

原告
焦愛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缺以及被告之正確法定代理人,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被告時自應記載其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又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第三人起訴請求確認他人間之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必須以該法律關係之全體當事人為共同被告一同起訴,始為適格之當事人(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04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訴外人陞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陞聯公司)之股東,因陞聯公司董事長焦經國前擅自違法以陞聯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擔保訴外人三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謝佳諾對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所負債務之清償,先後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2,760萬元、3,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合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合迪公司,此不僅違反公司法第15條之規定,亦嚴重損害原告及陞聯公司之利益,爰訴請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等語。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係請求確認他人間(即陞聯公司與合迪公司間)設定系爭抵押權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依前揭說明,應將陞聯公司及合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當事人方屬適格。惟原告起訴僅列合迪公司為本件被告,復未陳明並舉證陞聯公司對於原告之上開主張未為否認或爭執,其當事人適格自屬有欠缺。

㈡又原告起訴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顯示,與系爭不動產屋齡相近(10年到20年之間),鄰近且交易條件相仿之周遭房地,於民國113年5月到114年5月間之成交單價價格約為每坪53.64萬元到102.64萬元,取中位數97.935萬元【計算式:(99.87+96)÷2=97.935萬元】以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樓層面積86.9㎡、附屬建物面積19.8㎡、共有部分面積131.66㎡,合計總面積約72.1坪)之於114年4月29日起訴時之價值經估算為7,061萬1,135元【計算式:97.935萬元/坪×72.1坪=70,611,135元】明顯高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總額即6,000萬元【計算式:2,760萬元+3,240萬元=6,000萬元】為準。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萬8,500元,亦未據原告繳納。

㈢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本件訴訟當事人適格之欠缺(並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民事起訴狀以及依本件裁定補正書狀之繕本)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㈣另查被告合迪公司登記之正確法定代理人並非「甘昊文」,原告應一併調取合迪公司最新登記資料並具狀更正被告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部分: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臺北市 中山區 長安段 四 401 122 10000分之1747 2 臺北市 中山區 長安段 四 402 124 10000分之1747 
建物部分:
編 號 建號 坐落地號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 附屬建物  1 389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鋼筋混凝土造(7層) 第2層:86.9 陽台:7.47 雨遮:12.33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 長安段四小段3898建號495.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72 長安段四小段3899建號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0 長安段四小段3900建號164.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000(含停車位編號1、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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