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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文聖
被告
香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香君
被告
方芯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有關「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理由段「一」部分記載原告主張被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部分認定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民國114年7月25日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等語,主文第二項亦命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等情,堪認判決主文第一項有顯然錯誤,應更正如本件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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