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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1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賴淑萍

上訴人
即被告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0號信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哲榮、摩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被告部分廢棄。是上訴人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原判決主文為:㈠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郭哲榮新臺幣(下同)24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摩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上訴人應將刊登在網址「https://168abc.net/」、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7、9-11之文章予以移除;㈣上訴人應將本件判決案號、當事人(遮隱兩造地址)及主文欄,以標楷體12號字體,在其發行之「168周報」頭版刊登1期;㈤上訴人應將本件判決案號、當事人(遮隱兩造地址)及主文欄,以標楷體20號字體,在其所經營管理之網址「https://168abc.net/」、「168周報」首頁頂端連續3日。經核,上訴人就原判決主文第1項、第2項之上訴利益合計為34萬元(計算式:24萬元+10萬元=3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另就原判決第3項至第5項之上訴利益核均屬非財產權涉訟事件,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合計為2萬250元(計算式:6,750元×3=2萬250元),是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180元(計算式:6,930元+2萬250元=2萬7,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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