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 原告
- 方有義
- 訴訟代理人
- 莊勝榮律師
- 被告
- 文華物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國晉
- 被告
- 四季物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安娜 CALDERON GONZALEZ DANNIA GRISSEL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彭之麟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子豪律師
林楷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於民國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5年3月20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