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匡偉鄭佾瑩張庭嘉

原告
方有義
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
被告
文華物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國晉
被告
四季物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安娜 CALDERON GONZALEZ DANNIA GRISSEL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之麟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子豪律師

林楷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於民國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5年3月20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