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吳佳樺
- 法定代理人廖秀珠、李嘉祥
- 上訴人隆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張琴芳
- 被上訴人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63號 上 訴 人 隆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名飛亞生物科技有限公即 被 告 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珠 視同上訴人 張琴芳 即 被 告 洪予緁 被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判決上訴人即被告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89,731元( 參附表請求項目試算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簡 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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