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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6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吳佳樺

上訴人
隆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名飛亞生物科技有限公
即被告
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珠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張琴芳
即被告
洪予緁
被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判決上訴人即被告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89,731元(參附表請求項目試算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 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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