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劉育琳
- 法定代理人林家祥、蘇晋瑋
- 原告義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盛堂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83號 原 告 義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祥 被 告 盛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款項事件,而被告主營業所設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7樓,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 卷可佐,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屬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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