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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86號

返還借名登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羅傑聘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雨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志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佳恩律師
被告
葉頴潔
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7月10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115年7月13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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