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蕭如儀
- 法定代理人俞宇琦、石家杰
-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天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0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黃書泓 被 告 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天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石家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7至31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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