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賴淑萍
- 法定代理人林宗翰、曾淑鈴
- 原告龍軒文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卓越成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05號 原 告 龍軒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翰 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律師 被 告 卓越成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鈴 訴訟代理人 林佳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追加,惟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故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嗣於民國114年9月3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 明暨準備㈡狀變更該項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00萬元,及 自108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 由原告代為受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2萬2,603元【計算式:700萬元+起訴前之利息192萬2,603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892萬2,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5,981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8萬3,4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581元【計算式:10萬5,981元-8萬3,400元=2萬2,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利息 700萬元 108年10月10日 114年4月7日 (5+180/365) 5% 192萬2,602.74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