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薛嘉珩、莊仁杰、林詩瑜
- 法定代理人林淑真、孟義超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中華碩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尚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中華碩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義超 被 告 陳尚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 應補繳裁判費16萬2,528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查,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林詩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陳黎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