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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陳冠中
  •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鴻上汽車有限公司法人游鴻達李睿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張晉嘉 被 告 鴻上汽車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游鴻達 李睿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4日送達予原告,有 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可參,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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