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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陳柏瑋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瑞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恩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64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佳臻 莊涵予 被 告 瑞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柏瑋 被 告 陳恩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66萬01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9萬1824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授信約定書「一般共通條款」第14條約定約定為憑(本院卷第29頁、第31頁、第33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瑞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康公司)於民國110 年8月17日邀同被告陳柏瑋及陳恩菁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 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簽立借據及授信約定書,約定 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17日起至115年8月17日止,利息自110 年8月1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5%固定計息 ,自111年6月30日起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66%機動計息(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3.378%),被告應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遲延還款,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14年2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如附表編號1、4所示本金12萬3316元、49萬3552元,及均自114年2月28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㈡瑞康公司另於112年9月1日邀同陳柏瑋及陳恩菁為連帶保證人 向伊借款300萬元,並簽立借據及授信約定書,約定借款期 間自112年9月1日起至117年9月1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0.5%機動計 息(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2.22%),被告應依年金法按月攤 還本息,倘遲延還款,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以上者,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14年3 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尚欠伊如附表編號2、5所示本金42萬6743元、170 萬7068元,及均自114年3月1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㈢瑞康公司另於113年9月1日邀同陳柏瑋及陳恩菁為連帶保證人 向伊借款500萬元並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500萬元之本票,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9月1日起至114年9月1日止,利息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週年利率2.08%機動計息(被告未 依約還款時為3.798%),被告應按月付息,到期清償本金,倘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14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如附表編號3、6所示本金147萬2856 元、343萬6663元,及均自114年3月1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㈣陳柏瑋及陳恩菁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房子正在變賣,希望原告可以寬限時間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利率表、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為證(本院卷第21至35頁、第77至121 頁),堪信屬實。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被告並不否認本件債務存在,是其所辯與本件原告之請求無影響,尚非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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