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0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花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佩妤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宏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 年度重訴字第708 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即被告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數提起上訴,就被上訴人勝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因係以取回本院民國115 年4 月17日判決附表(下稱附表)「層別/戶別」欄所示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最終目的,聲明第1 項、聲明第2 項部分之經濟上目的應屬同一,故毋庸併算其價額;又附表「層別/戶別」欄所示建物面積分別如附表「主建物及附屬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欄所示,復各以附表「主建物及附屬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欄所示面積換算坪數如附表「坪(1 平方公尺=0.3025)」欄所示坪數;再因本院113 年度全字第573 號裁定及本院判決認定兩造合意以6 樓每坪新臺幣(下同)45萬元、7 樓每坪45萬5,000 元為價金約定買賣附表「層別/戶別」欄所示建物之計算基礎,並因被告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證明正確坪數、公設比例,遂以新成屋常見公設比30% (即以附表「坪(1 平方公尺=0.3025)」欄所示坪數×30% )計算後得出附表「層別/戶別」欄所示建物價值共為3,509 萬2,100 元,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3,509 萬2,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萬9,0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聲明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含繕本1 份),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