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38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胡述民
- 被告
- 沛鴻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介誠
- 被告
- 呂修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違約金欄所示之記載,均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於判決結果、訴訟標的不生影響,爰逕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單位:新臺幣;年:民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應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之違約金欄 自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之違約金欄 自114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之違約金欄 自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之違約金欄 自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之違約金欄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6之違約金欄 自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之違約金欄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8之違約金欄 自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9之違約金欄 自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