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777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姚竣耀
- 被告
- 旭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鍾宏澤
- 被告
- 鍾漢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萬玖仟壹佰壹拾參元、美金貳拾陸萬零壹佰伍拾壹點捌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7至25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旭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鍾宏澤、鍾漢村(下合稱被告,分則稱旭日公司、鍾宏澤、鍾漢村)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旭日公司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邀同鍾宏澤、鍾漢村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保證書,保證旭日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之債務,以本金新臺幣3500萬元為限額,與旭日公司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嗣旭日公司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借款日,向原告借貸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借款金額,各筆借款之借款期間、借款利率、遲延利率、違約金等約定如附表一、二所示,詎前開借款雖未屆期,惟旭日公司自114年1月8日即未再依約履行,目前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餘欠金額、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兩造所簽約定書第5條第1款、第6條第1款約定,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鍾宏澤、鍾漢村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第739條、第740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外匯逾期放款轉列催收款項明細表、進口狀信用狀/外幣貸款未還款及外幣保證案件明細資料、貸款逾期未繳催告函暨收件回執、臺外幣利率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72、112至131、138頁);復被告經合法通知,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旭日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旭日公司自應負返還借款之責任,鍾宏澤、鍾漢村擔任旭日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規定,自應與該公司就前揭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計息金額) 借款日 到期日 利息 違約金 利率 (年息) 起迄日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 500萬元 500萬元 113年10月8日 114年4月8日 3.215%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2月8日起至114年8月7日止 自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88萬元 246萬3330元 113年10月4日 114年2月4日 3.52% 自11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114年9月25日止 自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672萬元 574萬7773元 113年10月4日 114年2月4日 3.52% 自11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114年9月25日止 自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4 50萬元 9萬8010元 109年10月14日 114年10月14日 3.375% 自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2月14日起至114年8月13日止 自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510萬元 1330萬9113元 附表二:民國/美金 編號 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計息金額) 借款日 到期日 利息 違約金 利率( 年息) 起迄日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 10萬元 6萬1151.8元 113年10月4日 114年1月29日 10.7% 自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29日起至114年7月28日止 自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0萬元 10萬元 113年10月21日 114年2月15日 10.7%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2月15日起至114年8月14日止 自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9萬9000元 9萬9000元 113年12月25日 114年4月19日 10.7% 自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4月19日起至114年10月18日止 自1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29萬9000元 26萬015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