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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77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劉娟呈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姚竣耀
被告
旭承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鍾宏澤
被告
鍾漢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萬伍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伍拾叄萬壹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21條、保證書第7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著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1,405,594元、美金531,261.18元,及如民事起訴狀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具狀減縮美金部分之請求金額(即捨棄元以下之請求),而變更訴之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其所請求之基礎事實仍屬同一,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旭承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旭承公司)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邀同被告鍾宏澤、鍾漢村為連帶保證人,於附表一編號1至5「借款日期」欄所示之日期,與原告簽訂借據(下依序分稱系爭借據1至5),分別向原告借款附表一編號1至5「借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筆借款期間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5「借款期間」欄所示,而兩造分別就其中附表一編號1所示借款之利息約定自109年10月29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依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0.9%機動計收,自110年6月30日起則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66%按月計付(即3.375%,計算式:1.715%+1.66%=3.375%),就附表編號2至5所示借款之利息則約定均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機動計付(即2.72%,計算式:1.72%+1%=2.72%),且約定各筆款項前12月為還本寬限期,於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旭承公司自附表一編號1至5「最後付息日」欄所示日期之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被告旭承公司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旭承公司又邀同被告鍾宏澤、鍾漢村為連帶保證人,於附表二編號1至5「借款日期」欄所示之日期,與原告簽訂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下依序分稱系爭借款憑證1至5),原告借款附表二編號1至5「借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筆借款期間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5「借款期間」欄所示,並約定借款利息按6個月TAIFX OFFER RATE加年率1.89%除以0.946計付,被告旭承公司應於各筆借款到期時一併清償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改按到期當日原告所訂該幣別(即美金)一般外匯授信利率加年率2.5%支付遲延利息(即10.7%,計算式:8.2%+2.5%=10.7%)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旭承公司自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借款到期後未依約一次清償本金及借款日期起算之利息,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被告旭承公司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其中附表二編號5餘欠金額為美金105,261.18元,原告僅於美金105,261元範圍內為請求)未清償。

㈢而被告鍾宏澤、鍾漢村為附表一、二所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並簽訂保證書,保證就被告旭承公司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以本金5,000萬元為限額負連帶償付之責任,自應就上述被告旭承公司之借款與被告旭承公司連帶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系爭借據1至5、系爭借款憑證1至5、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進口信用狀/外幣貸款未還款及外幣保證案件明細資料為證,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意旨參照);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一、二各該編號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幣別:新臺幣)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借款期間 最後付息日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計算標準 起迄日 計算標準  1 109年10月29日 50萬元 108,834元 109年10月29日起至114年10月29日止 113年12月29日 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3.375% 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2 109年12月29日 200萬元 518,671元 109年12月29日起至114年12月29日止 113年12月29日 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2.72% 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3 109年12月29日 50萬元 129,664元 109年12月29日起至114年12月29日止 113年12月29日 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2.72% 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4 110年1月6日 200萬元 518,743元 110年1月6日起至115年1月6日止 114年1月6日 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2.72% 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5 110年1月6日 50萬元 129,682元 110年1月6日起至115年1月6日止 114年1月6日 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2.72% 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合 計  550萬元 1,405,594元       
附表二:(幣別:美金)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借款期間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計算標準 起迄日 計算標準 1 113年9月12日 101,000元 101,000元 113年9月12日起至114年1月8日止 11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10.7% 1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2 113年9月24日 100,000元 100,000元 113年9月24日起至114年1月21日止 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10.7% 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3 113年11月5日 111,000元 111,000元 113年11月5日起至114年3月1日止 113年11月5日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10.7% 11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4 113年11月13日 114,000元 114,000元 113年11月13日起至114年3月11日止 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10.7% 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5 113年12月4日 110,000元 105,261元 113年12月4日起至114年4月2日止 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10.7% 114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合 計  536,000元 531,2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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