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86號
- 原 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被 告
- 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 代 理 人 蔡錦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嗣因被告異議而視為原告已提起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040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6,176元,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22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等情,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紀錄等件可參,依據上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