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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8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溫祖明杜慧玲廖哲緯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錦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嗣因被告異議而視為原告已提起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040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6,176元,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22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等情,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紀錄等件可參,依據上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廖哲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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