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李家慧
- 當事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87號 原 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啓林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石國 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揭裁定已於114年6月27日送 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見本院卷第31、35、45頁)、本院答詢表(見本院卷第33、37、47、49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39、41、51、53、55、57頁)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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