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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9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鄭佾瑩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被告
拾伍嚴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宇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到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具狀確認訴之聲明有無請求本金,並載明訴之聲明之全部內容,及提出繕本三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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