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96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蔡宛芸
- 被告
- 拾伍嚴選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呂宇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到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具狀確認訴之聲明有無請求本金,並載明訴之聲明之全部內容,及提出繕本三份。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訴字第79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到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具狀確認訴之聲明有無請求本金,並載明訴之聲明之全部內容,及提出繕本三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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