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17號
- 原告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展穎
-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 廖維彥
- 被告
- 紫微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萬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所明文規定,故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所生之孳息、違約金,即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原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313萬1,819元及如附表所示起算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則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13日)之利息、違約金即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0萬9,655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萬3,868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2萬2,132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1,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3,313萬1,819元 利息 1,383萬2,507元 112年10月23日 114年7月13日 3.632% 86萬5,773.96元 違約金 1,383萬2,507元 112年11月23日 113年5月22日 0.3632% 2萬4,982.57元 違約金 1,383萬2,507元 113年5月23日 114年7月13日 0.7264% 11萬4,794.19元 利息 1,929萬9,312元 112年9月23日 114年7月13日 3.632% 126萬5,552.65元 違約金 1,929萬9,312元 112年10月23日 113年4月22日 0.3632% 3萬5,047.55元 違約金 1,929萬9,312元 113年4月23日 114年7月13日 0.7264% 17萬1,684.99元 247萬7,835.91元 合計 3,560萬9,6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