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19號
- 原告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展穎
- 被告
- 而東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麗雲
- 被告
- 蔡信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萬元,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7月13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281,71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合計為8,381,7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663元,惟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96,270元,尚欠3,393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110萬元 113年7月15日 114年1月14日 (184/365) 3.6399% 20,184元 2 利息 110萬元 114年1月15日 114年7月13日 (180/365) 3.9708% 21,540元 3 違約金 110萬元 113年8月15日 114年2月14日 (184/365) 3.6399% 20,184元 4 違約金 110萬元 114年2月15日 114年7月13日 (149/365) 3.9708% 17,831元 5 利息 700萬元 113年7月15日 114年7月13日 (364/365) 2.555% 178,360元 6 違約金 700萬元 113年8月15日 114年2月14日 (184/365) 0.2555% 9,016元 7 違約金 700萬元 114年2月15日 114年7月13日 (149/365) 0.511% 14,602元 合計 281,7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