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0號
- 原告
- 邱螺蘭
- 原告
- 梁朝凱
- 原告
- 陳昱廷
- 原告
- 陳昱成
- 原告
- 陳昱蓉
- 原告
- 竣業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志偉律師
- 被告
- 林廖來好
- 被告
- 林秋琴
- 被告
- 林宗志
- 被告
- 林坤
- 被告
- 林君珊
- 被告
- 馬瑞霞
- 被告
- 林暐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瓊苓律師
張日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及附件編號2訴之聲明第一項應變更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主文欄第1項 原判決附件編號2訴之聲明第一項 更正前 被告應將臺北市萬華區莒光段一小段256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項目A面積42.88平方公尺之建物及項目B面積9.63平方公尺之雨遮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一、被告應將臺北市萬華區莒光段一小段256地號土地如附圖(如本院卷一第393頁)所示項目A面積42.88平方公尺之建物及項目B面積9.63平方公尺之雨遮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更正後 被告應將臺北市萬華區莒光段一小段356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項目A面積42.88平方公尺之建物及項目B面積9.63平方公尺之雨遮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一、被告應將臺北市萬華區莒光段一小段356地號土地如附圖(如本院卷一第393頁)所示項目A面積42.88平方公尺之建物及項目B面積9.63平方公尺之雨遮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