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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蒲心智

原告
邱螺蘭
原告
梁朝凱
原告
陳昱廷
原告
陳昱成
原告
陳昱蓉
原告
竣業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被告
林廖來好
被告
林秋琴
被告
林宗志
被告
林坤
被告
林君珊
被告
馬瑞霞
被告
林暐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張日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及附件編號2訴之聲明第一項應變更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主文欄第1項 原判決附件編號2訴之聲明第一項 更正前 被告應將臺北市萬華區莒光段一小段256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項目A面積42.88平方公尺之建物及項目B面積9.63平方公尺之雨遮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一、被告應將臺北市萬華區莒光段一小段256地號土地如附圖(如本院卷一第393頁)所示項目A面積42.88平方公尺之建物及項目B面積9.63平方公尺之雨遮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更正後 被告應將臺北市萬華區莒光段一小段356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項目A面積42.88平方公尺之建物及項目B面積9.63平方公尺之雨遮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一、被告應將臺北市萬華區莒光段一小段356地號土地如附圖(如本院卷一第393頁)所示項目A面積42.88平方公尺之建物及項目B面積9.63平方公尺之雨遮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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