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曾育祺
- 法定代理人葉培城
- 原告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7166萬666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19萬3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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