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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7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檀林詩涵

原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廖維彥

上列當事人與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暨提出被告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時,本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否則即屬起訴不合程式。又當事人能力為訴訟成立要件之一,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之,故如原告或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且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起訴僅提列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未提列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尚有未合,而有起訴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等情形,爰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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