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146號
- 原告
- 黃暖春
- 被告
-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陽
- 訴訟代理人
- 蔡承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萬6,337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見本院卷第141頁)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45至151頁)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