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許筑婷
- 當事人徐媺貞、徐富真、王明珠、鄭順福、徐榮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190號 原 告 徐媺貞 徐富真 王明珠 鄭順福 徐榮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16人間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重附民字 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附表「應繳納裁 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或選擇共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4,62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原告必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直接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人。而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係在維 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至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尚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其縱因此項犯罪而事後受損害,亦僅屬間接被害人,應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44號、110年度台抗字第1185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各共同訴訟 人間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百富公司)、儲國衡、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百富財顧公司)、儲開軒、陳政傑、辜靜怡、沈于揚、曹瑄芷、翁澄宏、林志隆、陳世昌、林素真、張家瑋、賴建川、曾義勝、杜瑞雲(以下合稱被告百富公司等16人)賠償其損害,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113年度金 重訴字第24號、114年度訴字第68號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 決)認定百富公司、百富財顧公司因其負責人及其他職員執行業務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故依銀行法第127條之4第1項規定科以罰金;儲國衡 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儲開軒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陳政傑、沈于揚、翁澄宏、林志隆、林素真、賴建川、張家瑋、杜瑞雲、曾義勝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辜靜怡、曹瑄芷、陳世昌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等情,有系爭刑事判決可稽。而原告就被告百富公司等16人部分僅屬上開銀行法犯罪之間接被害人,揆諸前揭說明,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百富公司等16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要件未合,惟仍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三、次查本件原告各自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核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間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美元,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9月27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1.96,又因原告係於民國113 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生效前(114年1月1日 )提起本件訴訟,故依上開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前第3條 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採各自獨立訴訟標的之金額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如選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則應共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84,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元) 請求金額 以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元) 1 徐媺貞 美金445,643元 14,242,750元 137,400元 2 徐富真 美金170,000元 5,433,200元 54,856元 3 王明珠、鄭順福 美金303,410元 9,696,984元 97,030元 4 徐榮章 美金50,020元 1,598,639元 16,840元 如原告選擇共同計算繳納 美金969,073元 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0,971,573元 共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84,624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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