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236號
- 原告
- 陳選如
- 被告
- 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儲國衡
- 被告
- 儲開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倪映驊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錞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8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