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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23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余沛潔

原告
陳選如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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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儲國衡
被告
儲開軒
共同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複代理人
邱錞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8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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