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58號
- 原 告
- 張立中
- 被 告
- 許獻中
- 楊鳳珠
- 林裕國
- 訴訟代理人
- 賴文萍律師
- 郭瑜芳律師
- 謝亞彤律師
- 被 告
- 施雅鳳
- 鄭宜婷
- 熊原裔
- 陳達寓
- 被 告
- 賽席爾商豐盛環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Harvest Glo
- bal
- Holding Pte Ltd.)
- 法定代理人
- 張其元
- 被 告
- 吳震烽
- 劉光才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獻中等間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