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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趙國婕

聲請人
尚發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高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國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民國/新臺幣)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圓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13年9月5日 12萬3,200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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