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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1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黃靖崴

聲請人
大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珮珩
代理人
閻杏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詮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 114年2月28日 825,000元 SD6659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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