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15號
- 聲請人
- 大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珮珩
- 代理人
- 閻杏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詮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 114年2月28日 825,000元 SD6659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