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洪文慧
- 當事人洪本達、洪本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洪本達(即洪春農之繼承人) 兼代理人 洪本華(即洪春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三七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三七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四年七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31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號 碼 張數 股數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185578-3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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