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34號
- 聲請人
- 曾桓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1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26966-7 1 374 2 82-NX-46397-5 1 37 3 83-NX-66748-7 1 20 4 84-NX-83909-3 1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