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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郭思妤
  • 法定代理人
    鄭引賀

  • 當事人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謝裕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45號 聲 請 人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廠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引賀 代 理 人 謝裕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劉國瑛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3年11月7日 6,000元 CT068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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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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