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45號
- 聲請人
-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廠職工福利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引賀
- 代理人
- 謝裕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劉國瑛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3年11月7日 6,000元 CT0688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