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50號
- 聲請人
- 林明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01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百達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3895~91ND0003921 27 2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