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52號
- 聲請人
- 林健智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百達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57~91NX0000057 1 500 002 百達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4171~91ND0004210 40 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