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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5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冠中

聲請人
林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期間屆滿日」欄所示日期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15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期間屆滿日 001 丹福有限公司 李韋霓 第一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3年12月16日 165,375元 QA5427604 4個月 114年5月14日 002 丹福有限公司 李韋霓 第一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4年1月16日 165,375元 QA5427605 5個月 114年6月16日 003 丹福有限公司 李韋霓 第一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4年2月16日 165,375元 QA5427606 6個月 114年7月14日 備註 日期:民國;幣值: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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