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蔡世芳
- 原告吳惠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63號 聲 請 人 吳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業旭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7727-8 1 1000 002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業旭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7728-0 1 1000 003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業旭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7729-1 1 1000 004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業旭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7730-8 1 1000 005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業旭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4301-6 1 1000 006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業旭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221-8 1 488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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