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張淑美
- 當事人神采時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神采時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欽 代 理 人 黃怡雯 簡靖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碧歐司文化創意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白尊宇 第一商業銀行松貿分行 114年1月10日 新臺幣15萬1200元 QA5369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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