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張淑美

  • 當事人
    神采時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神采時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欽 代 理 人 黃怡雯 簡靖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碧歐司文化創意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白尊宇 第一商業銀行松貿分行 114年1月10日 新臺幣15萬1200元 QA5369460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