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林春鈴
- 當事人賴明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05號 聲 請 人 賴明龍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威駿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泓達律師 連惠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6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瑋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8058 1 1000 002 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瑋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8059 1 1000 003 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瑋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8060 1 1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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