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林修平
- 當事人辛淑芳即佳佑企業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 辛淑芳即佳佑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 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宇美璇 附件:發票人為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萬益,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行,發票日為114年2月25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35,848元,支票號碼為JE5721583之支票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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