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07號
- 聲請人
- 辛淑芳即佳佑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件:發票人為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萬益,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行,發票日為114年2月25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35,848元,支票號碼為JE5721583之支票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