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20號
- 聲請人
- 張啟斌即仟翔工業社
- 代理人
- 蔡淑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2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公司 李翼文 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4年3月18日 32,205元 KE1005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