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蕭清清
- 原告劉彥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24號 聲 請 人 劉彥宏(即劉志學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蔡沂倢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2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99100-7 1 1000 002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99101-9 1 1000 003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99102-0 1 1000 004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E0005607-0 1 10000 005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3532-0 1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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