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42號
- 聲請人
- 王明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79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立鵬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114年2月7日 新臺幣 3萬9,071元 7111836